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794號
TPHM,106,聲,1794,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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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鴻慶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
執聲付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鴻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鴻慶因傷害罪等案件,經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9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6 年6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370 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刑後尚須執 行拘役),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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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