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659號
上 訴 人 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杜宗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漢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玖佰
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