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涂育禎原名涂月嬌.
上列原告因與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叁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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