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0年度,175號
TPEV,100,北補,175,201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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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顏楊寶琴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碼臺北市○○區○○里○○街13.
並連同標的價額新臺幣捌佰伍拾伍.
)部分,一併補繳聲請費,逾期不.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請求顏國元回復系爭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惟均
  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請求回復系爭房屋所有權之標的物
  現值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回復系爭房屋所有權
  部分核定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
  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標的(土地)價額計算方式:
一、聲請人請求顏國元回復坐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 351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14,000元x面積68平方公尺 =7,752,000元。
二、聲請人請求顏國元回復坐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 351-1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114,000元x面積7平方公尺=798,000元。三、以上合計為8,550,000元(7,752,000元+798,000元= 8,5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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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