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035號
原 告 耀順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懋台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需附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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