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7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雅玟
被 告 葉佩珠(即葉佩寶之.
葉孝強(即葉佩寶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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