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6718號
TPEV,100,北簡,6718,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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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7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廖芳婷即廖添益之.
      廖慶忠即廖添益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廖芳婷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2段316巷 15號,有被告聲請狀、戶籍謄本及原告起訴狀附卷可稽,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被告廖芳婷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被告 廖慶忠雖未聲請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然參酌民事訴訟法第 56條第1款規定,被告廖芳婷所為聲請有利於其他共同訴訟 人,其聲請所為效力自亦及於其他被告,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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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