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183號
PCDM,90,附民,183,2002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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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戊○○
        丙○○
        嗣更名為劉一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一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被告戊○○與原告之子金惠聖原為軍中同事,而於八十五年間,被告戊○○邀金 惠聖入股新成立之公司,代金惠聖支付股金,並借予金惠聖十餘萬元,共計對於 金惠聖有一百十萬元之債權。嗣被告戊○○與其父被告丁○○因向霖鴻企業有限 公司(下簡霖鴻公司)購買小松牌PC二○○-五號及其他二台挖土機,無力支 付貨款,即向金惠聖催還上開借款,然因金惠聖亦缺乏資金而未果。被告戊○○丁○○商議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八十五年八月間,在南投縣信 義鄉民生巷十五之八號原告及金惠聖住處,趁原告對被告戊○○表明欲貸款修繕 房屋之機會,向原告虛稱被告與財將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財將公司)職員熟悉 ,可以原告名下南投縣信義鄉○○段一○九地號、七八二地號、一三七五地號土 地及其上一三建號建物(下簡稱系爭房地)向財將公司貸款,致使原告陷於錯誤 ,遂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前往臺北市○○○路一六八號十二樓財將公司地下 室內,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及印鑑等資料交予被告收執,並應蕭氏父子之請,在 以為將自行提供房地借款之狀況下,誤於抵押權設定書及本票上簽名。被告丁○ ○、戊○○取得上開文件後,即交與有共同犯意之財將公司職員被告丙○○。而 被告丙○○取得上開資料後,明知金惠聖與年籍、姓名不詳之王義傑從不相識, 金惠聖亦未擁有挖土機等情,仍在其執掌財將公司企業營建機械授信書之公司概 況欄內,填具:原車主(即挖土機)金惠聖與王義傑共同創業,二人為陸軍兵工 學校同學,車主同意開票,及由其母親提供不動產抵押等不實事項。再要求被告 丁○○徵得勤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力公司)負責人王孝忱同意後,以勤力公 司名義擔任借款名義人,並以系爭挖土機等三台,於八十五年九月十日,向財將 公司簽訂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契約,連同上開授信書、抵押權設定書及本票 等為擔保資料,持向財將公司申請貸款三百五十萬元,並經財將公司審核通過,



足以生損害於財將公司及原告。嗣財將公司將款項撥予被告丁○○所指定之霖鴻 公司,由霖鴻公司扣取貨款一百三十餘萬元後,其餘一百六十餘萬元交予被告丁 ○○、戊○○。而被告丁○○戊○○支付財將公司二期分期款項後,即停止付 款,致原告所有系爭房地遭財將公司請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執行拍賣,而被告丁 ○○、戊○○復拒絕還款,至此原告方知受騙。綜上,被告丁○○戊○○、丙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詐騙原告及金惠聖,致使原告及金惠聖陷於錯 誤簽立三百五十萬元之本票並使原告將系爭房地提供予財將公司設定抵押而成為 物上保證人,致對財將公司負有三百五十萬元之債務。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 ㈢證據:提出財將企業營建機械授信書、分期付款申購書。二、被告丁○○戊○○方面:
㈠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㈡陳述:無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三、被告丙○○方面:
㈠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㈡陳述:無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且原告請求權已時效消滅。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以被 告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提起公訴者,法院如僅認其中一行為成立犯罪,固 無須就犯罪不能證明部分,特於主文中諭知無罪,惟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 一項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意旨,自係包含此種情形在內,故關於上 述犯罪不能證明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亦應依同條項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最 高法院著有二十九年民上字第四八號判例可資參照。二、經查:本件被告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另被 告丁○○被訴詐欺等案件,雖其詐欺今億企業有限公司之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七月在案,惟其詐騙原告部分,本院認應屬犯罪不能證明,然公訴人認此 部分與本院論罪科刑之詐欺今億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丁○○戊○○之詐欺等犯行既經本 院判決無罪及不另諭知無罪在案,原告訴請被告丁○○戊○○就其二人詐欺之 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既原告請求被告丁○○戊○○負損 害賠償責任之訴應予駁回,其請求非本刑事案件之被告丙○○連帶負賠償責任之 訴亦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 南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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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