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46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訴訟代理人 莊翔任訴訟代理人 張裕鑫被 告 陳鳳英即潘保嘉之.被 告 潘貞怡即潘保嘉之.被 告 潘建霖即潘保嘉之.被 告 潘月惠即潘保嘉之.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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