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3957號
TPEV,100,北簡,3957,201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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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957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許文鍾
訴訟代理 人 李紹徵
複 代 理 人 黃彰玲
被    告 祐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鎰
       張官興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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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