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2175號
TPEV,100,北簡,2175,2011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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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1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英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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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