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1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英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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