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113號
原 告 達美樂披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思亮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被 告 王子丹
訴訟代理人 顏武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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