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簡字,100年度,3號
TPEV,100,北消簡,3,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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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消簡字第3號
原   告 李佩砡
被   告 元亨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聆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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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亨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