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0號
原 告 鴻霖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慧
訴訟代理人 陳錫樑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