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0年度,974號
TPEV,100,北小,974,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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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北小字第974號
原   告 合元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原和
被   告 盛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恩
上述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簡素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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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元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