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0年度,287號
TPEV,100,北小,287,2011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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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87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被   告 邱松雄
被   告 邱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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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