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0年度,1107號
TPEV,100,北小,1107,2011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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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107號
原   告 張雲麗即台北市私立華廣設計補習班(原名:台北
      市私立華廣美工設計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張泮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暢(原名:陳聖夫)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補正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 有規定。復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 9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記載「為依法提出不當得利起訴事 」,惟其訴之聲明欄記載「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 北消小字第5號判決。一、訴之聲明:(一)原裁定廢棄。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語,另事實及理由欄又載明 「本案因貴院將原告地址誤寫,致原告從未出庭參與審理與 詰辯,而逕裁判,顯有判決瑕疵至明。另詳檢附97年度度簡 上小字第374號民事答辯狀佐證。(二)..故原告從未接 獲開庭通知書,遑論原告有利判決。本案被告應返還原告標 的價金新台幣59000元。另被告已領取原告提存擔保金38350 元屬實在案。(三)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於 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強制執行法第 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既不存在,原告請求的事由業已 消滅,自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為此,依據上述規定,訴 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詞,然本院97年度北消小字第5號民 事事件之原告並非本件被告,且本件原告究係依不當得利法 律關係起訴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抑或係對何判決或裁定 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後矛盾不一,原告訴之聲明、 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並未特定,依上開規定,原告起 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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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