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1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願景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易帆
12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育嫻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88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