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0年度,16號
TPEV,100,北勞小,16,2011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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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1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願景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易帆
           12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育嫻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88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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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願景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