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9年度,2832號
TCEV,99,中簡,2832,2011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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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832號
上 訴 人 何順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強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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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