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9年度,1945號
TCEV,99,中簡,1945,20110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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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945號
原   告 翁張彩碧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複 代理人 韓國銓
被   告 江武田
      江武和
      江武楠
      江惠美
      江惠娟
      江聰華  現應受送.
      江聰哲  現應受送.
      江聰敏  現應受送.
      江聰慧  現應受送.
      江玉昭  現應受送.
      張江玲瑛 現應受送.
      江玲美  現應受送.
      江本榮  現應受送.
      江本潔
      江本誠
      江淑珍
      江淑茹
      江淑芬
      何建二
      何啟明
      何桂美
      何順美
      何登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9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四段『法院之判斷』部分第17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第四段『法院之判斷』部分第㈡小段第17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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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