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結算年資協議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99年度,124號
TCEV,99,中勞簡,124,2011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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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124號
原   告 涂智文
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
被   告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隆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結算年資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
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記載,應更正為「100年4月2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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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