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986號
TCEV,100,中補,986,201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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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86號
原   告 楊木蘭
原告與被告沈美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併具狀補陳本件之事實及理由,另備膳本1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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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