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86號
原 告 楊木蘭
原告與被告沈美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併具狀補陳本件之事實及理由,另備膳本1件。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