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53號
原 告 陳惠鈺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柯藴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0萬9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449元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