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14號
原 告 廖國羽即亞攝王商行
廖啟文即攝手座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黃米才、黃義昌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250元(
計算式:依原告起訴狀其訴之聲明一、二、四、五項所載之金額
合併計算,至訴之聲明第三、六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2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黃米才
、黃義昌最新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