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914號
TCEV,100,中補,914,201106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14號
原   告 廖國羽即亞攝王商行
      廖啟文即攝手座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黃米才黃義昌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250元(
計算式:依原告起訴狀其訴之聲明一、二、四、五項所載之金額
合併計算,至訴之聲明第三、六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2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黃米才
黃義昌最新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