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奇雅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璟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利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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