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030號
TCEV,100,中補,1030,201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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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30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華
訴訟代理人 黃山益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莊耀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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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