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005號
TCEV,100,中補,1005,201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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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養春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625元,應繳裁
   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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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