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315號
TCEV,100,中簡,315,2011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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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健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明耀
被 上 訴人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4月2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0年5月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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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