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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296號
TCEV,100,中簡,296,2011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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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林季華
      林志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源保全華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43,6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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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