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林季華
林志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源保全華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43,6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