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0年度,837號
TCEV,100,中小,837,201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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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837號
原   告 鄭三保
被   告 林泳鰡
訴訟代理人 劉俊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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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