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4750號
PCDM,89,易,4750,200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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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五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巳○○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七五二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曾豔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曾豔玲明知其無力負擔鉅額會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謀以召集民間互助 會利用會員彼此間並不相識或未親自到場標會,可委由會首代標之機會,冒用會 員名義標會,或向會員借標會款,圖以會養會之方式,詐取財物,乃基於概括犯 意,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起,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召集五組 互助會(會單上分別以A、B、C、D、E組註明),致使會員癸○○、卯○○ 、林聰能林敬祥許素芬、寅○○、己○○、壬○○、子○○、丑○○、李榮 濱等人誤信為真,分別參與上開互助會,並按期繳納會款,嗣曾豔玲於上開第一 組、第二組、第三組互助會進行中,於第一組互助會中冒用如附表二所示十五名 活會會員中之十會,於第二組互助會中冒用如附表三所示十九名活會會員中之十 四會,於第三組互助會中冒用如附表四所示之三會,致使各該會之活會會員陷於 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會款,另於第三、四、五組互助會中則向 如附表五所示之會員借標其等之互助會,標得會款以供週轉。惟因其每月負擔之 會款過鉅,迄於八十九年三月間終因週轉不靈而宣告倒會,會員卯○○、癸○○ 等人始悉受騙(冒標第一、二組互助會,其詐得金額如附表二、三所示)。二、案經卯○○、癸○○分別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曾豔玲矢口否認有何右揭詐欺犯行,辯稱:伊曾向會員借標,其後乃因 經濟困難,一時之間無法償還,會員始告伊冒標,惟伊並非冒標云云。惟查,右 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卯○○、癸○○於偵審中指訴綦詳,並有互助會單五紙 存卷足憑;其次,被告雖辯稱:係向會員借標云云,並提出借標名冊乙份附卷, 惟此節為告訴人癸○○及卯○○所否認,並據證人楊錦裁林聰能林敬祥、許 素芬、寅○○、己○○、壬○○、子○○、丑○○、李榮濱到庭證稱:均無借標 其事等語,則被告所辯為借標乙詞,已乏證據以實其說。又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 停標後,第一組、第二組之互助會應均僅餘五會,詎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由會 員與被告共同開立債權人會議時,第一組互助會竟有多達十五會會員登記為活會 、第二組互助會則有多達十九會登記為活會,此業據告訴人癸○○、卯○○於偵 審中一致供述在卷,並有債權人名冊乙份附卷為證,另第三組互助會中,會員己 ○○證稱:以「立琪企業」及「己○○」名義加入二會,並無借標予被告等語, 及證人子○○證稱:以「岡呈」及「子○○」名義加入二會,均為活會,並無借 標等語,顯見於上開三組互助會中,被告確有未經會員同意即利用會員彼此間並 不相識或未親自到場標會,可委由會首代標之機會,冒用會員名義標會情事。再 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提出之借標名冊,其自承於第一組互助會(即A組)中借



標九會、第二組(即B組)互助會借標十四會、第三組(即C組)互助會借標七 會、第四組(即D組)互助會借標十三會、第五組(即E組)互助會借標四會, 是被告所召集之五組互助會,第一、二組(即A、B組)互助會會員連會首共計 四十會,第三組(即C組)互助會會員連會首共計三十五會、第四組(即D組) 互助會會員連會首共計三十三會、五組(即E組)互助會會員連會首共計三十一 會,是依該借標名冊內容,除其中第一、二、三(A、B、C)組互助會因到庭 之證人會員否認借標,而認被告有冒標之情事外,依被告所自承向會員借標會款 竟高達四十六人次之多,質之被告於偵查中亦坦承:其以會養會等語,足認被告 明知無力負擔鉅額會款,乃竟仍召集多起民間互助會,復先後未經活會會員之同 意而冒用他人名義標取會款,或以借標之方式,先後得標,以會養會,終致無法 週轉,宣告倒會,所積欠告訴人等之會款,迄今亦未償還,可見其有不法所有之 意圖並行使詐術使告訴人等陷於錯誤而將財物交付之詐欺犯行,殊為明確,被告 空言否認冒標、詐欺犯行,委無足取,其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曾豔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當次 開標時之詐欺行為,其詐欺對象包括被冒名之活會會員及其他會員,乃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被告先後多次冒標詐欺犯行,時間均緊接,犯罪構成 要件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冒用他人名義標取會款或借標後,以會養會,致無法週轉,宣告倒 會,犯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 蘭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 川 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巳○○召集互助會之起迄時間、地點、會員之名單(一)會單上註明A組
時間:自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至八十九年八月五日止 地點:臺北縣土城市○○路十二巷五號,每會二萬元



會員名單:巳○○(會首)、琇達(二會)、方雅齡、吳漢基、仕旭、江源永 、廖士淵、陳明雄、陳志忠、鄭啟祥邱鳳卿陳風烈余進益劉素珠、楊 錦裁、辰○○、普立、周佩玲留秀珍羅漢彬方俊中邱鳳珠曾東興、 弘野、陳雲玉、留秀滿、吳潘蝦、午○○、洪勝德莊陸輝、未○○、戌○○ 、楊志遠、寅○○、曹正南、辛○○、丑○○、吳佳臻、申○○,連會首共四 十會。
(二)會單上註明B組
時間:自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至八十九年八月五日止 地點:臺北縣土城市○○路十二巷五號,每會二萬元 會員名單:巳○○(會首)、甲○○、劉素貞羅美麗、丁○○、鍾明輝、酉 ○○、日昇、蘇詠閔、蘇憲聰、陳賢峰、丑○○、辛○○、劉怡君、曹正南、 鄭順吉(二會)、宗政龍、寅○○、曾玉璧、林吉昌、乙○○、丙○○、鍾明 益、戊○○、林永傑鄭義福、飛香、余忠茂、陳茂亮曾佳鈴林敬祥、陳 素梅、庚○○、郭怡伶、仕旭、曾東興、陳玉雪、林聰能、癸○○,連會首共 四十會。
(三)會單上註明C組
時間:自八十七年十月五日至九十年八月五日止 地點:臺北縣土城市○○路一百九十五巷二十七弄三十八號,每會二萬元 會員名單:巳○○李榮濱(三會)、辛○○、李明興(二會)、庚○○、曹 正南、于上、陳長源、智銓、陳建添、丑○○、林宜容鄭義福、寅○○、酉 ○○、呂真素彭瑞縣、彭靖、劉素月、劉寧現、洪勝德林永清、丑○○、 余建安洪麗玉呂真美葉美玉黃蕊瑜林敬祥、陳素梅、陳瑞雄、郭芳 芳,連會首共三十五會。
(四)會單上註明D組
時間:自八十七年三月五日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 地點:臺北縣土城市○○路十二巷五號,每會三萬元 會員名單:巳○○(會首)、百富、岡皇、子○○、游美貞陳金雪林獻堂立琪企業、己○○、丁淑美、林秀月、曾富義、一隆工業、鄭順吉、戌○○ 、普立、蘇陳振南莊陸輝蕭淑鈴高明宗、陳素貞、卓揚、曾德生陳風 烈、蔡朝昌曾新富李滄海鄭啟祥、佳旭工業、日日捲門、辰○○、何明 忠、陳玉雪,連會首共三十三會。
(五)會單上註明E組
時間:自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至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止。 地點:臺北縣土城市○○路一百九十五巷二十七弄三十八號,每會二萬元 會員名單:照偉精機有限公司(會首)、陳泰祥孫智亮、喬信、徠富、陳勇 、傅宗猛(二會)、高秋艷郭梅珍、洪明來、曾東興劉春梅陳木全、吳 阿海、浴生、簡鐘鳴、簡清良、永暉特殊鋼(二會)、黃立泉及李文忠(共一 會)、劉文漢郭萬國(二會)、胡雲嬌、陳國輝、劉美鈴、游豐玉、未○○ 、郭仁豪高偉淳,連會首共三十一會。
附表二:被告冒用第一組(A組)互助會活會會員名單及會員繳交之會款(單位:新



臺幣)
┌───┬────────┬──────┐
│編號 │會單登記名義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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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弘 野 │七十萬元 │
├───┼────────┼──────┤
│二 │陳雲玉 │七十萬元 │
├───┼────────┼──────┤
│三 │辰○○ │未列 │
├───┼────────┼──────┤
│四 │壬○○ │七十萬元 │
├───┼────────┼──────┤
│五 │寅○○ │七十萬元 │
├───┼────────┼──────┤
│六 │申○○ │未列 │
├───┼────────┼──────┤
│七 │未○○ │未列 │
├───┼────────┼──────┤
│八 │午○○ │未列 │
├───┼────────┼──────┤
│九 │方俊中 │未列 │
├───┼────────┼──────┤
│十 │方稚齡 │未列 │
├───┼────────┼──────┤
│十一 │楊錦裁 │七十萬元 │
├───┼────────┼──────┤
│十二 │陳明雄 │七十萬元 │
├───┼────────┼──────┤
│十三 │周佩玲 │七十萬元 │
├───┼────────┼──────┤
│十四 │琇達 │七十萬元 │
├───┼────────┼──────┤
│十五 │辛○○ │七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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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被告冒用第二組(B組)互助會活會會員名單及會員繳交之會款(單位:新 臺幣)
┌───┬────────┬──────┐
│編號 │會單登記名義 │金 額 │
├───┼────────┼──────┤
│一 │林聰能 │七十萬元 │




├───┼────────┼──────┤
│二 │林敬祥 │七十萬元 │
├───┼────────┼──────┤
│三 │卯○○ │七十萬元 │
├───┼────────┼──────┤
│四 │郭怡怜 │七十萬元 │
├───┼────────┼──────┤
│五 │飛香 │七十萬元 │
├───┼────────┼──────┤
│六 │鄭義福 │七十萬元 │
├───┼────────┼──────┤
│七 │丙○○ │七十萬元 │
├───┼────────┼──────┤
│八 │丁○○ │七十萬元 │
├───┼────────┼──────┤
│九 │乙○○ │七十萬元 │
├───┼────────┼──────┤
│十 │鍾明益 │七十萬元 │
├───┼────────┼──────┤
│十一 │戊○○ │七十萬元 │
├───┼────────┼──────┤
│十二 │酉○○ │七十萬元 │
├───┼────────┼──────┤
│十三 │壬○○ │七十萬元 │
├───┼────────┼──────┤
│十四 │郭木松 │七十萬元 │
├───┼────────┼──────┤
│十五 │甲○○ │七十萬元 │
├───┼────────┼──────┤
│十六 │日昇 │七十萬元 │
├───┼────────┼──────┤
│十七 │癸○○ │七十萬元 │
├───┼────────┼──────┤
│十八 │寅○○ │七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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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庚○○ │六十八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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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被告冒用第三組互助會會員名單
┌───┬────────┬──────┐
│編號 │會單登記名義 │附註 │




├───┼────────┼──────┤
│一 │岡呈 │由子○○加入│
├───┼────────┼──────┤
│二 │立淇企業 │由己○○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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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己○○ │由己○○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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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被告向第三、四、五組會員借標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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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助會組別 │借 標 會 員 名 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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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即C組)│辛○○、庚○○、林宜容鄭義福彭瑞縣余建安、陳│
│ │瑞雄,共七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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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組(即D組)│曾富義、一隆工業、戌○○、蘇陳振南蕭淑鈴曾德生
│ │、蔡朝昌曾新富、日日捲門、辰○○,共十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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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組(即E組)│陳勇、洪明來、劉美鈴高偉淳,共四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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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照偉精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