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767號
TPHM,106,聲,1767,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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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品宏(原名劉哲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品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品宏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 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 字第241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民 國105 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6 月16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9 33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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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