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0年度,1518號
TCEV,100,中小,1518,201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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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518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被   告 張維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 以100年度中補字第923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 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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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