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蔣貴中
被上訴人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另址臺中市○區○○○路456號
法定代理人 歐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00年5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100年5月18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可參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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