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00年度,182號
TCEM,100,中秩,182,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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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18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鄭力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6月16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000199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力今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6月14日16時1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北屯區○○○○路183號4樓。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客翁金柱姦淫,可 獲得新臺幣1,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鄭力今於警詢時之自白,核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五分局四平派出所警員吳宗海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所載述之情 節相符,復有現場發現被移送人於性交易擦拭體液之衛生紙 照片1幀在卷可資佐證。
㈡證人翁金柱於警詢時亦坦承欲與被移送人從事性交易。 ㈢經警持搜索票而當場獲,並有搜索票影本1件、現場照片3幀 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 拉客者。
前項之人,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



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 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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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