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00年度,179號
TCEM,100,中秩,179,201106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17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張麗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6月1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000204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麗群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8日18時40分許。(二)地點:臺中市南屯區○○○○街433號(緣橋汽車旅館312 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客顏家順姦淫, 代價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張麗群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顏家順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查獲,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警 員張榮顯製作之職務報告書、臨檢紀錄表各1份、照片3幀 附卷可稽。
三、至本件關於被移送人之性交易所得3,000元,經責由移送機 關再查報,爰依移送機關以100年6月28日中市警六分督字第 1000022320號函調查說明,核與沒入之要件不符而未予沒入 ,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 拉客者。
前項之人,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 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 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