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00年度,178號
TCEM,100,中秩,178,201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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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17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林佳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6月14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000201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妤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違反本法行為所得新臺幣4,000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3日16時3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市○○○路188號(波特曼汽車 旅館208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經由不詳姓名年籍之 應召站人員之媒介及林國正以車牌號碼7482-F9號自 小客車載送(另由警移送檢察官偵查),而與成年男 客陳忠全姦淫,代價為新臺幣6,000元(被移送人可 分得其中之4,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佳妤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陳忠全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被移送人及林國正為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 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調查筆錄、照片可資佐證。三、被移送人林佳妤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可分得之新臺幣4,000元 ,雖未據載明扣案,但既為被移送人違反本法所得之物,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沒入。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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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