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邱桂裕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一壕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訴
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聲請費,
及提出新竹縣新埔鎮○○○段50、50-1、50-2、52-2、 362
、363 、376 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與最新三七五租約影本,逾
期不補正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