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0年度,20號
CPEV,100,竹北小,20,2011062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小字第2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複 代理人 柯珮珺
被   告 葉倩如
法定代理人 范錦華
      葉柱權
被   告 葉柱權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范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5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竹北簡易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繕本逕送 他造:
㈠被告葉倩如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56-DND號機車有無投保汽車強 制責任險?如有,請查報保險公司及其住址。
㈡上開機車如有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原告是否已依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法第36條之規定,請求該保險公司分擔費用?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