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41號
原 告 徐平義
被 告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4,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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