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0年度,196號
TYEV,100,桃補,196,201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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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96號
原   告 葉昌銘原名葉昌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德儀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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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