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9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克明、宋明璋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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