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0年度,172號
TYEV,100,桃補,172,201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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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72號
原   告 羅筱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竫媛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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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