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康正瓊
相 對 人 劉信和 最後住所桃.
劉定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日前買受門牌號碼桃園縣中壢市○○○段 光宇新村22號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系爭不動產基 地係坐落於相對人所有桃園縣中壢市○○段一六四之一一地 號土地,訴外人即房屋出賣人於民國100年2月17日移轉所有 權之同時,亦一併移轉與相對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爭議所生之 權利,伊遂於同年3月1日寄發桃園府前(21支)郵局第259 號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劉信和之最後戶籍地與相對人劉定昆 之戶籍地,然渠等分別因招領逾期及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 實,業據提出桃園府前(21支)郵局第259 號存證信函及其 信封等資料影本為證,且相對人劉信和最後之戶籍為桃園縣 桃園市○○街25號1樓之6,於98年4月9日經變更為桃園縣桃 園市○○○街123 號即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有本院依職權調 取之遷徒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另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至相對 人劉定昆之前開戶籍址查訪,其並未居住該址,且為空口空 戶乙情,有該分局100年5月26日溪警分刑字第1002019328號 函覆說明與所附現場查訪表在卷為憑。足見聲請人確有不知 相對人劉定昆、劉信和真正住居所之情事,而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是其聲請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 示送達,應予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