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595號
原 告 校園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詮維護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47,1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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