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51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俊碩
被 告 莊淳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0 年8 月1 日下午2 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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