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游兆權即億通當舖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度桃小字第467 號與被上訴人聖富交通
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保管費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6 月
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