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林范志緯
相 對 人 陳慶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之強制調解事件,相對人之 住所在台北市○○區○○路220 巷53號7 樓,此有聲請狀及 電子閘門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 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