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蔣松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壹佰肆拾
肆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叁萬叁仟壹佰肆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