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756號
TPHM,106,聲,1756,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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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添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添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添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 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確定。於民國100年4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 月1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6 53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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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